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52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月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