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就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2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97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搶奪罪,經鈞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以96年度訴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在96年7月11日確定在案。茲其先於緩刑期前之96年3月20日,因故意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鈞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3月,在96年11月26日確定;復於緩刑期間之96年8月底某日,因故意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鈞院於97年6月10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1671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在97年7月21日確定。為此,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2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之規定,聲請將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搶奪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2日以96年度訴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在96年7月11日確定,又其先於緩刑期前之96年3月20日,因故意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3月,在96年11月26日確定;復於緩刑期間之96年8月底某日,因故意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7年6月10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1671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在97年7月2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案受緩刑之宣告前已故意另犯他罪,更於受緩刑之宣告後仍不知警惕,再於緩刑期間故意犯罪,足見受刑人並未因受到刑事追訴而有悔悟反省之意,其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2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
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