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
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