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葉光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雄 等十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被告陳國雄、 陳美英 、 陳美菊 、 陳美華 、 陳志勇 、 陳呂翔 、 陳欣妘 、 周雅君 、 陳玉龍 、 陳泓龍 、 陳雯娟 、陳清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應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