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璿鵑選任辯護人楊慧娘律師
洪秀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洪璿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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