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佐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77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佐億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賴佐億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缺錢花用,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且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竟猶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其不知悔改,自不宜輕縱,另考量其竊盜手段尚屬平和,竊得白鐵大門1片,業經發還被害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被害人所生損害尚屬有限,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本案被告賴佐億竊得之白鐵大門1片,既經發還被害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承辦人員領回,按諸前揭規定,自不得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7772號被告賴佐億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佐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13時15分許,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鐵路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廢棄宿舍,徒手竊取鐵路局所有、價值約新臺幣1萬元之白鐵大門1片得手。
。嗣於同日13時40分許,在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37巷口處,以手推車載運該大門離去之際,因形跡可疑,為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攔查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佐億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員工 羅欣宜 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圖、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16張、現場照片5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沙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5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嗣經送監執行,於101年8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甫於101年9月14日因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等情;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且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竟猶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足認其不知悔改,自不宜輕縱,然考量其竊盜手段尚屬平和,竊得財物之價值尚非甚高,且被害人業已領回遭竊物品等一切情狀,請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檢察官蕭如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