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歡鋁門窗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4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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