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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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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