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丙○○對聲請人所滯欠之民國(下同)
88、89年度綜合所得稅款之清償,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4,507,856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12月31日,經登記在案。又第三人丙○○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表示願自97年10月20日起,以一個月一期繳付滯欠稅款,如有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丙○○自98年5月起未依約清償,截至99年1月5日止,尚欠稅款22,583,303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9件、執行筆錄影本、擔保書影本、提供擔保品申請書影本、擔保標的清單影本、擔保具結書影本、切結書影本各1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98年8月24日南執乙95年綜合稅執特專字第00104397號函影本、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5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鎮○○○○段│298-2│旱│553.00│全部│├──┼───┼────┼────┼───┼─┼────┼──┤│002│臺南縣○○○鎮○○○○段│298-14│旱│5,498.00│全部│├──┼───┼────┼────┼───┼─┼────┼──┤│003│臺南縣○○○鎮○○○○段│298-16│旱│2,445.00│全部│├──┼───┼────┼────┼───┼─┼────┼──┤│004│臺南縣○○○鎮○○○○段│298-17│旱│2,016.00│全部│├──┼───┼────┼────┼───┼─┼────┼──┤│005│臺南縣○○○鎮○○○○段│298-24│旱│5,565.00│全部│├──┼───┼────┼────┼───┼─┼────┼──┤│006│臺南縣○○○鎮○○○○段│298-26│旱│2,117.00│全部│├──┼───┼────┼────┼───┼─┼────┼──┤│007│臺南縣○○○鎮○○○○段│298-29│旱│1,132.00│全部│├──┼───┼────┼────┼───┼─┼────┼──┤│008│臺南縣○○○鎮○○○○段│298-30│旱│3,355.00│全部│├──┼───┼────┼────┼───┼─┼────┼──┤│009│臺南縣○○○鎮○○○○段│298-31│旱│1,982.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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