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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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乙○○
丙○○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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