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丙○○因被訴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七七號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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