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複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1之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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