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認被告並無羈押之必要,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並拘提未到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源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