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附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乙○○
室或被上訴人甲○○
CA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檢察官就被上訴人甲○○涉嫌偽造文書罪嫌,不服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無罪,而駁回檢察官第二審上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即原告乙○○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張春福法官呂丹玉法官洪昌宏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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