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0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惟受刑人甲○○另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更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聲請撤銷對受刑人甲○○宣告之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所犯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是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