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16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本院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167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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