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16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本院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167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