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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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戊○○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