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訴人 魏建彰
李政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被上訴人 吳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俞宏
法官陳美利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