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告 吳婉榛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被告 林倩如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