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原弘 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㈣請聲請人據實陳報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數額?是否領有
年終或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更生前6個月(即民國112年6月至11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勿以聲請人之切結書代替之)。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0年11月2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由保險公司出具』之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⒈車牌號碼:0000-00(VOLKSWAGEN、2007年出廠)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⒉車牌號碼:000-000(山葉牌、2010年出廠)普通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列有「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融易數位有限公司」。但於調解程序時(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1號),「創鉅有限合夥』具狀表示「債權人清冊上所載之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創鉅有限合夥』」(見調字卷第137頁);另「融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民是委任狀,並表示「更正相對人『融易數位有限公司』為『融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見調字卷第183頁)。請聲請人查明其「完整且正確」債權人清冊,並重新提出一份完整且正確之債權人名冊。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
部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