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5號異議人 王泳璽王麗蘭陳王麗蘭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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