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聲請人 謝欣成 地政士即 黃進財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進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黃進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2年4月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進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進財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前揭聲請,業據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2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