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70號聲請人 李香潔 非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相對人 金昌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中關於「其中新臺幣十二萬二千一百三十三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十萬二千一百三十三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原裁定事實及理由欄三、(三)末十行之金額計算,合計為156506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沈菀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