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于德選任辯護人曾學立律師
呂秋𧽚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4年7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