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字第2號上訴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克思巴倫佈拉格 (Barenbrug,MachielGerardusTheodorusMarie)等間因100年度訴更字第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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