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字第2號原告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尼 (GROOTJENANTONIUSJOHANNES)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應於七日內聲請對於被告湯尼(GROOTJENANTONIUSJOHANNES)之公示送達,逾期不為聲請,本院將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湯尼(GROOTJENANTONIUSJOHANNES)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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