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16號聲請人 陳台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未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正本,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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