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00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東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轉呆前一年所有帳單明細,如請求之金額包含信用卡合約書第一條第九款約定非「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款項,則該款項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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