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福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福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余福淦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2355號、100年度交簡字第5992號、101訴字第25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7月3日│100年7月3日│100年9月27日│100年10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30│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4672號│398號│8141號│814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100年度交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5│101年度訴字第25││實││55號│5992號│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100年度交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5│101年度訴字第25││決││55號│5992號│7號│7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23日│101年1月30日(│101年6月25日│101年6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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