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5號原告 許清美 被告 黃國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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