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偵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9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駿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4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亦敘明具體事實,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羈押2月在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1月21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38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之案件既已偵查終結,並經起訴進入審判程序,本件自不宜由偵查程序階段之法官決定是否具保停止羈押,是聲請人上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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