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13號、97年度執字第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執字第137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送達證書3份、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份、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各2份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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