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