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6,000元【計算式:21,000元×76㎡=1,5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