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章巍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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