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6號原告 王歐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伶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