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 林昇輝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8,000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惟因原告前於調解時已繳納聲請費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故原告尚應繳納37,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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