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號上訴人 呂建廷 視同上訴人 楊政儒 上列上訴人及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宗林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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