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吳政耀被告 黃品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9號、111年度偵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吳政耀、黃品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