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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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振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振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振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本院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97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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