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9號反訴原告 黃煥青黃燦昭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2,6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任選一種)
(1)本裁定不得抗告
(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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