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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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終止信託關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維哲
孫明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信託關係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本院110年12月2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94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883,083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4,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