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27號聲請人 陳雲岳 代理人 戴如娟 相對人尼迦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維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戴維君 」之記載,應更正為「戴維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戴維君」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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