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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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峻昇 上列上訴人廖峻昇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1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