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寬治 (即 王貴賜 之繼承人)
王博文 (即王貴賜之繼承人) 王冠世 (即王貴賜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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