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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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火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火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火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火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