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 黃為良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被告 黃為訓 訴訟代理人 黃明珠 被告 黃睿庚 兼上一訴訟代理人 黃睿池 被告 魏有妹 被告 黃睿抱 被告 黃慧敏 被告 黃鳳蘭 被告 黃文伶 兼上魏有妹、黃睿抱、黃慧敏、黃.訴訟代理人 黃睿麟 被告 黃睿炳 被告 黃為精 訴訟承受人
黃睿利 黃睿鈞 黃睿沛 黃睿芳 兼被告黃為精之訴訟承受人
黃睿鎮 追加被告 黃為耕 知訴訟承受人
黃睿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睿鎮等人請求桃園縣大溪鎮地政事務所重新測量圖「I」位置,經桃園縣大溪鎮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來電本院稱「上開圖I」部分可能有誤差,可以重新測黃等情,本院認黃睿鎮等5人就此部分多有爭執,茲候桃園縣大溪鎮地政事務所重測,或有改變之機會。且被告黃為耕是否僅一繼承人黃睿布,尚有疑義,是本件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及黃為耕訴訟承受人黃睿布得向本院聲請閱卷,以明事實,並向本院陳報承受訴訟,以利訴訟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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