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48號上訴人 黃國銨 即 黃國泉
參加人 劉雪如 被上訴人 張瀚
黃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
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