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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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字第9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羅自坤 訴訟代理人 邵曰道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簡元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
5月31日本院所為100年度訴更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