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未經嘉義縣義竹鄉義竹村二十鄰四之六十六號屋主即告訴人甲○○之同意,無故持螺絲起子與鐵鉗各一把,由告訴人所有上開住宅後方廚房攀爬進入屋內後,隨即遭告訴人之鄰居 朱明利 發現,進而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侵入住宅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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